1.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。
2.施工能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。所有的施工船舶,包括打柱,起重船,驳船、交通船运输船等,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。
3.施工船舶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配员规则》 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。船长、轮机长、驾驶员、轮机员、话务员必须特有合格的适任证书。
4.施工船舶在航行、锚泊或作业时,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,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,显示不同的信号。
5.在各施工作业点,夜间应按规定區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,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。在品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,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。
6.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,船上应有夜问照明设备,设有发电设各的船只,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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